扶沟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二被告在检修车辆时未察看车辆周围情况,以确保操作安全,原告擅自察看受损车辆,未提醒车主及司机注意,故依法判决二被告共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80%,计款177861.45元,下余由原告自行负担。
被告杜某承揽有某处土方工程,原告王某及被告范某各有翻斗车一辆,均在被告杜某的管理下运送土方。2010年3月13日,卸完土方后被告范某的翻斗车出现故障(车斗不能完全落下),被告杜某见该车司机操作慢,遂自己驾驶着该车与范某及原告等的工程车一同返回项目部。途中前方堵车,被告杜某将车停靠在路边,原告王某等人停车后下车察看范某的故障车。被告杜某为把翻斗车的车斗落正复位,在车内进行车斗起落操作调整,因操作时观察不周,在车斗落下时压住了正在察看故障原因的原告王某,致使原告的头颈部受伤。原告共住院治疗29天,花医疗费50154.09元。医院诊断为:1、颈2、3脱位并脊髓损伤;2、下颌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原告颈部和双手的伤残程度均为七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杜某在检修故障车时,未仔细观察四周情况即进行车斗起落操作,对造成原告受伤具有明显过错,故对原告各项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范某作为故障车的车主,在被告杜某进行操作时既未下车帮助观察四周情况亦未对杜某的操作予以阻止,故其对原告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王某下车帮忙察看故障车时,在未提醒二被告注意的情况下即进行故障原因察看,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对其损失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