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同村人,理应和睦处,却是相遇不相让,积怨激化致人伤。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原告廉某与被告梁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梁某赔偿廉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153.05元的90%,计款1937.75元。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两家以前有过矛盾。2004年6月19日上午原告驾驶的四轮车与被告骑的三轮车在其村后的柏油路上相遇时,原告的四轮车将被告的三轮车挤到路边。被告回家后生气就在胡同口等原告,当原告驾驶四轮车经过此处时,被告骂原告因为啥挤他,原告四轮车上有把抓钩,被告抢先拿到抓钩朝车上夯了一下,抓钩把断了,抓钩齿伤到原告导致原告身体受伤。经鉴定,原告的伤情属轻微伤。
法院认为,原、被告两家以前曾有矛盾。2004年6月19日上午原告驾驶四轮车与被告骑三轮车在其村后柏油路上相遇时,因乡间公路偏窄,原告未合理采取避让措施把被告的车挤到路边,对本次纠纷的发生原告有一定责任。被告回家后在胡同口等着原告引起纠纷,导致原告受伤。被告遇事不冷静致伤原告,应对原告身体造成伤害受到的经济损失负主要赔偿责任。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