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2010年8月6日下午,甲酒后到本村村民轩某某的烟酒门市部买烟,因轩某某正忙,没及时给其拿烟。甲便对轩某某殴打,后又持砖块砸伤轩某某的头部。经鉴定,轩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案发后,甲已赔偿轩某某医疗等费用6000元,取得了轩某某的谅解。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甲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