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8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0年4月19日晚上10时许,甲酒后因土地承包问题前去质问本村一组组长马某某,在马某某家门口吆喝马某某时,与在街上吃饭后路过此处的马某某的侄子、马某某发生争执并撕打,被在场的刘某某等人劝开。后甲回家掂出菜刀一把,在本村村民乙附近遇到马某某,二人再次发生撕打,甲用菜刀照马某某左胳膊砍一刀,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10年7月2日,甲以网上逃犯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东升分局荣兴派出所抓获。后甲及其家人就民事赔偿部分与马某某自行达成协议,赔偿马某某各种费用共计2.2万元,并已履行完毕,且已征得马某某的谅解。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归案后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马某某自行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马某某各种费用共计2.2万元,并已履行完毕,且已征得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