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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车祸司机有责 车主责任亦难摆脱

  发布时间:2010-11-18 12:23:21


    交通事故各有责,车毁人伤须赔偿。近日,扶沟法院审结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周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摩托车损失费等各项费用计119567元的80%即95654元,被告周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2005年11月23日,被告周某某驾驶被告周某的货车由项城去郑州拉货,沿311公路由南至北行驶中,与对面驶来的原告张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伤情经鉴定,左下肢伤残程度为8级,右下肢伤残程度为10级。经扶沟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扶沟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合理合法,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车主周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故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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