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利不择手段,被判刑后悔已晚。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聂小霞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聂小霞于2008年2月开始在县城关镇北关经营“小霞发艺洗脚城”。2009年底,被告人聂小霞以营利为目的,容留妇女董某某、朱某某从事卖淫活动。2009年12月29日,董某某、朱某某在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09年12月29日19时许,扶沟县城关镇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聂小霞经营的洗脚城进行日常检查,当场查获洗脚城内有嫖娼、卖淫违法活动,在民警口头传唤卖淫小姐准备带回派出所讯问时,聂小霞对民警实施殴打,阻碍民警执行公务,后在派出所长时间辱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小霞容留妇女卖淫,其行为符合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容留卖淫罪。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构成了妨害公务罪。根据相关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