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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为由索钱财 触刑律获五年刑

  发布时间:2010-11-18 12:13:40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判决被告人于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以来,被告人于某、于某某多次上访反映村里少分给他们耕地等为题。2004年11月21日省、市、县有关部门对对二人所反映的问题进行听证会,给予答复解决,11月25日扶信联字(2004)13号文件认为二人反映的问题已处理到位,并结案上报。2007年十七大召开前,二被告人提出上访,向江村镇政府索要6万元,未得逞。2008年奥运会期间,二人又赴京上访,如不让上访,江村镇政府必须给他们6万元,如达不到其满意将继续上访,后未得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访手段向本镇政府索要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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