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薄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月1日夜,被告人薄某伙同屈某、李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到扶沟县包屯镇小岗村姚某、李某某家盗窃两大一小三头耕牛,价值2000元。后在利用魏某(另案处理)驾驶的箱式货车转移所盗耕牛时,因魏某拒绝拉牛,三人将牛抛弃。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三头耕牛找到并退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