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辆来不得半点含糊,一点疏忽可能酿成大祸,2010年11月17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09年11月4日21时,甲驾驶豫PXXXXX号主型特殊结构货车沿S102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32KM+400M处时,由于观察不周,变换灯光时操作不当,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乙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乙受伤,三轮摩托车乘坐人丙(乙的妻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扶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甲的妻子丁与乙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乙经济损失20000元,乙表示不再追偿甲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