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7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甲提出离婚,被告乙同意。原、被告婚生两个双胞胎儿子丙、丁随被告共同生活,子女抚养教育费由被告负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扶沟县城关镇东大街的临街楼房两间四层归被告所有,共同存款12万元归原告所有。
甲乙双方于1987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打架,且甲多次外出打工,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后于1988年11月13日生育长女,取名戊,现外出打工,1995年7月2日生育双胞胎儿子,取名丙、丁,均在校上学。双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扶沟县城关镇东大街的临街楼房两间四层,及共同存款12万元,无婚后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上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