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7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梁某某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未返还原告的租赁物件:各种型号模板23块、角模6块、大卡16个、小扣1191个、扣件14个返还给原告;于2011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租赁费8000元。
2006年10月份,高某某在经营租赁建筑物件生意期间,梁某某租赁高某某的建筑物件。梁某某归还高某某时欠高某某租赁费9000元,并缺失了高某某的一些建筑物件。2008年6月7日梁某某向高某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并注明了缺失所有物件的详细清单。虽经高某某催要,梁某某一直未予偿还,但高某某起诉后被告偿还了高某某1000元,现梁某某还欠高某某8000元租赁费,现高某某要求尽快偿还欠高某某的租赁费并返还高某某缺失的所有建筑物件:各种型号模板23块、角模6块、大卡16个、小扣1191个,扣件14个。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上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