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7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被告王某某表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婚生女儿王甲由被告王某某抚养教育,原告张某自愿当庭一次性支付给被告王某某子女抚养教育费3000元,被告王某某表示同意;原告张某于每年的寒假暑假期间有权探视女儿王甲,被告王某某予以协助,不得阻拦,被告王某某表示同意;原告张某的婚前财产三组合挂衣柜一套,双缸洗衣机一台,21寸彩电一台,木制沙发一套,写字台一张,被子14条,原告张某自愿留给女儿王甲所有;原告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04年秋双方在外打工期间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春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2006年4月27日在扶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06年农历1月29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甲,现随被告生活。张某的婚前财产有:三组合挂衣柜一套,双缸洗衣机一台,21寸彩电一台,木制沙发一套,写字台一张,被子14条。上述财产均在被告家中存放。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上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