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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登记 彩礼当返还

  发布时间:2010-11-17 12:30:17


    2010年11月17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李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李男彩礼款7800元。原告李男为同居生活所购置的家俱及“松下”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创维”牌液晶电视机一台,“立马”牌电动车一辆(以上物品现在原告处),归原告李男所有。被告李女所带嫁妆被子十条、密码箱一个归被告李女所有。现有被子八条、密码箱一个在原告李男处,原告李男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给被告李女。驳回原告李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农历1月26日订婚,李女给付李男彩礼款11000元,2010年1月10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时,李女又给付李男2000元上下车礼金,双方在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至李女起诉前,李女为共同生活购买有:“松下”牌全自动洗衣机一台,“创维”牌液晶电视一台,“立马“牌电动车一辆及家俱(以上电器及家俱视均在原告家中)。李男带去的嫁妆有:被子10条(被告现已带走2条),密码箱1个。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扶沟法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给付的彩礼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所主张29000元彩礼款中的16000元,因无确凿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辩称嫁妆除了被子10条及密码箱外的其他物品因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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