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扶沟县城关镇水上市场万某的干菜门市部盗窃现金若干,随后骑自行车逃跑。扶沟县公安局民警吴某发现后对其进行追赶,当追至城关镇西后街时民警吴某将被告人李某抓获,被告人李某为抗拒抓捕,用手卡住吴某的脖子,致使吴某受伤,后伺机逃脱。民警吴某后与赶来的公安干警最终在一居民家中将被告人李某抓获。经法医鉴定,民警吴某伤情程度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吴某轻微伤,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开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