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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争议对簿公堂 法官调和有助稳定

  发布时间:2010-11-17 10:03:31


    法官审理案件应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做到案结事了,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确保社会稳定。近日,扶沟法院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以双方和解为由裁定终结诉讼。

    吴某从事个体建筑业务,2008年3月6日至2008年6月29日间,吴某以其个人名义承建了王某的楼房。2008年3月6日吴某与王某签定了一份承包工程协议书,约定由吴某为王某承建楼房,原告依约进场施工,现已完工,施工期间,王某向吴某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吴某诉称下余有13000元工程款未付,王某认可6400元,双方对款额存有争议。

    本案是一起拖欠工程款纠纷,历经一审、再审,为打官司,既浪费了人力、财力,又耗费了精力,双方力求尽快解决纷争。本着协商解决纠纷,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再审法官先行调解,劝说双方协商解决,先是背靠背调解,接着让双方正面交锋。由于法官的着力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私下和解,法院也以双方和解解决纠纷为由裁定终结诉讼。为此,历时二年多的诉讼历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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