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7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2010年8月29日,陈某某翻墙进入本村村民张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35元.案发后退还张某某现金1020元。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所盗赃款大部分已退还给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