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盗窃现金被发现 抗拒抓捕转抢劫

  发布时间:2010-11-17 09:35:36


    2010年11月17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2010年8月3日13时许,李某某在扶沟县城关镇水上市场万某某的干菜门市部盗窃现金若干,随后骑自行车逃跑。扶沟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后对其进行追赶,当追至城关镇西后街时民警将李某某抓获,李某某为抗拒抓捕,用手卡住民警的脖子,致使民警受伤,后伺机逃脱。民警后与赶来的公安干警最终在一居民家中将李某某抓获。经法医鉴定,民警伤情程度属轻微伤。另查明,李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0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吴战华轻微伤,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