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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大妄为收回扣 一步走错成受贿

  发布时间:2010-11-16 17:58:19


    2010年11月1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单位受贿案,一审判决被告扶沟县某某镇中心学校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甲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甲于2004年2月20日任扶沟县某某镇中心学校校长,2004年以来,扶沟县某某镇中心学校在履行对全镇中小学教学管理职能中,以劳务费、管理费、发行费等名义收取幼教课本、中招照相、学籍照相、文化用品、二类图书、作业本等各项回扣,共计143000元,用于扶沟县某某镇中心学校日常开支。

    扶沟法院认为,扶沟县某某镇中心学校,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单位受贿罪。被告人甲身为某某镇中心学校校长,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符合单位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单位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扶沟县某某镇中心学校、被告人甲犯单位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甲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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