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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被撞恼羞成怒 致人轻伤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0-11-16 17:38:33


    2010年11月1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09年11月8日下午15时许,刘某某酒后骑自行车至扶沟县城西关一峰购物广场南门附近,与骑电动车的姜某某相撞。刘某某以姜某某骑电动车撞住自己为由,拦住姜某某不让走。又采取手掌扇、脚跺的方式,将姜某某打倒在地。经鉴定,姜某某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刘某某赔偿姜某某医疗等费用2400元,取得了姜某某的谅解。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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