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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坐收渔利代销赃 恨赔了钱财又赔人

  发布时间:2010-11-16 12:41:33


    2010年11月1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2010年5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将他人盗窃的放在其开的饭店里的韩某某价值3570元的钱江125型两轮摩托车与王甲的“藏獒犬交换。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退还失主韩某某。2010年5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将他人盗窃的一辆价值3150元的豪爵牌125_7型两轮摩托车让陈甲帮助销售,陈甲以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乙(另案处理).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退还失主魏甲。2010年5月份的一天,经王甲介绍,王某某将他人放在其饭店内的价值2535元的黑色钱江牌110-9型两轮摩托车以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周甲。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退还失主李继凯。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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