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6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医疗费3700.9元、误工费390元、护理费390元、(住院13天,每天每项按30元计算)、鉴定费150元、打印费40元,照相费60元,以上共计4730.9元的80%,即3784.7元。被告人齐某的法定代理人齐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医疗费2442.82元、护理费450元、营养费450元(住院15天,每天每项按30元计算)、鉴定费200元、打印费40元,以上共计3582.82元。被告人齐某的法定代理人齐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二、三项共计款7367.52元,扣除已支付的3200元,下余4167.52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2010年6月1日下午,齐某在本村村民卢甲的门市部玩耍时与卢乙发生纠纷。在现场的卢乙的侄子卢丙遂与齐某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齐某将卢丙的奶奶刘某某碰倒在地。齐某的父亲齐某某到场随与他人将刘某某送往医院。此时赶到现场的卢丙的妻子孙某得知情况后在街上不提名字谩骂,齐某随即拿着铁锹从家中出来,齐某的母亲姜四荣及卢丙就上前向齐某夺铁锹,齐某顺势把铁锹向孙某扔去,刚好铲住孙某的右脚。后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孙某右脚背创口长达12CM,属轻伤,刘某某左肱骨骨折,属轻伤。事发后,刘某某于2010年6月1日在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15天,花医疗费2442.82元,孙某于2010年6月2日在扶沟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13天,花医疗费3700.9元,另刘某某花鉴定费200元,打印费40元,孙某花鉴定费150元,打印费40元,二人共花照相费60元。齐某的父亲齐某某已支付二被害人医疗费3200元。
另查明,齐某平时花销均系父母供给。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齐某在听到受害人孙某骂后,从家里拿出铁锹,向孙某扔去,致孙某右脚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齐某的辩护人关于孙某的轻伤是被告人齐某把铁锹扔在地上之后碰住了孙某,系过失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受害人刘某某的轻伤是被告人齐某在与卢丙发生争执碰倒致伤的,因此,其辩护人关于刘某某的轻伤非被告人齐某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由于被告人齐某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孙某造成的损失和由于被告人齐某的过失行为给受害人刘某某造成的损失,被告人齐某应予以赔偿,由于被告人齐某的生活来源均系其法定代理人齐某某供给,因此,其法定代理人齐某某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在本次伤害中存在过错,故可适当减轻被告人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