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之大,无奇不有,盗窃手段的花样也变化多端,骑摩托车尾随货车盗面粉,自作聪明终入狱。2010年11月1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姜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姜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09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24岁的姜甲、38岁的姜乙伙同聂某、赵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驾驶三轮摩托车到鄢陵县境内,跟随刘某从郸城县前往郑州市送面粉的货车,扒窃白雪牌面粉52袋,价值3000多元。当晚在鄢陵县吴桥村附近,以1900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另案处理)。2010年4月24日,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将姜甲抓获。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姜甲、姜乙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甲、姜乙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姜甲、姜乙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