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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夫妻百日恩 岂能轻易言离婚

  发布时间:2010-11-14 16:25:37


    夫妻之间磕磕绊绊在所难免,双方应当互谅互让,多站在对方去考虑问题,岂能因家务事生气就轻言离婚呢?2010年11月1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诉讼请求。

    1996年4月双方按民间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开始双方与男方父母同住在座落在扶沟县城关镇罗家老宅生活。1998年11月14日女方生育女孩罗X,2003年11月28日生育男孩罗XX。女方提交法庭的1996年4月16日办理的结婚证上贴有双方二人的结婚合影照片,合影照片上加盖有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经本院调查县民政婚姻登记部门,该结婚证没有登记档案材料。

    男方称因为双方闹矛盾于2005年已开始分居生活,女方称双方从没有因生气分居生活过,直到2009年11月男方起诉离婚,中间女方也只是回娘家走走亲戚。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吴某提交法庭的原被告的结婚证书上在张贴照片处张贴有原被告二人的结婚合影照片。在照片上加盖有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尽管该证在民政部门没有查到登记档案,但不能因此否定该证件的有效性。且1996年4月16日办证时原被告也均已达法定婚龄。故应认定原被告属合法婚姻关系。原告称原被告属非法同居关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诉讼中被告提出不同意离婚,而原告又缺乏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证据,为了子女的成长,也为了挽救这个家庭,应给双方和好的机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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