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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销赃也疯狂 天网恢恢均落网

  发布时间:2010-11-14 16:10:18


    出狱后再次盗窃,劣迹斑斑,仍不悔改,又肆无忌惮地销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均被捉。2010年11月1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丁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0年2月2日晚,甲、乙在鄢陵县人民医院盗窃张某某宗申红色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3315元。2010年2月4日下午,甲、乙驾驶摩托车到扶沟县古城乡某某村盗窃李某某家羊一只,被李某某当场抓获。2009年4月16日晚,甲到鄢陵县公疗医院盗窃郑某某隆鑫摩托车一辆,价值2320元。后经戊介绍以600元的价格卖给辛。2009年麦收前,甲从鄢陵县医院盗窃大阳110型摩托车一辆,通过丙,经丁介绍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壬,后壬退货,又经丙介绍卖给己。2009年7月6日晚,甲伙同他人在扶沟县中西医结合医院盗窃杨某某豪爵110型摩托车一辆,该晚将车放在丁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915元。2009年麦收前,甲从鄢陵县人民医院盗窃隆鑫110型两轮摩托车一辆,后以980元的价格卖给壬,后被公安局机关查获。2009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甲在鄢陵县人民医院盗窃红色“力帆鸿雁”老年三轮摩托车一辆。庚经丙介绍以1600元的价格购买此车。经鉴定,该车价值4100元。

    另查明,甲2006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乙于1991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7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08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800元;2009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丙1992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2月5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扶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案起诉丙参与的第三起、第五起犯罪事实已经处罚过。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甲、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被告人甲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乙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丙、丁、戊、己、辛、壬、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买卖、介绍购买,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甲、乙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且二人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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