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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抢劫中学生 悔罪赔偿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0-11-12 18:02:47


    11月1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抢劫案,刚过16岁生日的张某因抢劫中学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6日晚,张某等人闲逛到扶沟县城郊一中附近,看到扶沟县城郊一中学生张某某、王某、丁某回学校,张某等人遂拦住3人,对张某某、王某、丁某拳打脚踢,抢走张某某现金4元、王某1.5元。经扶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某、王某、丁某伤情程度均属轻微伤。案发后,张某的亲属于8月12日赔偿三被害人2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张震某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已构成抢劫罪。鉴于张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认罪悔罪,对三被害人赔偿2000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刑法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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