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财心切不择手段,盗窃事发终入牢笼。近日,扶沟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徒刑六月罚金千元。
2008年7月9日、7月21日及7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杨某(已判刑)、何某(已判刑)三次到扶沟县城关镇某小区,分别盗窃被害人张某、郭某、张某的电动车电瓶各一块。后在扶沟县西关冯庙村附近某废品收购站销赃。经鉴定,被害人张华、郭某的电动车电瓶价值718元。
2008年7至8月份,被告人杨某伙同杨某、何某(仍为上述二人)在扶沟县东关某家属院盗窃被害人徐某公交车上电瓶两块及价值1650.6元的公交卡广告机一部;在扶沟县北关某家属院盗窃被害人邢某公交车上价值1012元的电瓶两块。后在扶沟县西关冯庙村附近某废品收购站销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