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台政策要求保障农民工可以按时拿到工资,让农民劳有所得,可偏偏有人视而不见,依然拖欠农民的工资。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款案,依法判决被告限期如数支付原告工资款3000元。
2009年9月份,被告姜某某与原告所在的农民建筑队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姜某所在的建筑队为被告建房,包工不包料,房屋样式和被告姜某某西邻居所盖的房屋样式一样,工价为31000元。建筑施工时被告姜某某在场监工,并分四次支付原告28000元,2010年工程全部结束,剩余工价3000元未支付。原告垫付3000元钱支付给工人,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笔欠款,被告以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付。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又经当地司法所调解未成,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工资款3000元。
扶沟法院认为:原、被告应按双方达成的承揽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姜某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绝支付剩余工资款,但未能提供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证据,故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