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窃完毕骑车逃跑,抗拒抓捕致伤民警,构成抢劫累犯从重。近日,扶沟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二千元。
2010年8月3日13时许,李某在扶沟县城关镇水上市场万某的门市部盗窃现金若干,随后骑自行车逃跑。扶沟县公安局民警吴某发现后对其进行追赶,当追至城关镇西后街时吴某将李某抓获,李某为抗拒抓捕,用手卡住吴某的脖子,致使吴某受伤,后伺机脱逃。吴某后与赶来的公安干警最终在一居民家中将李某抓获。经鉴定,吴某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另查明,李某因盗窃罪曾被判处徒刑六个月,于2006年6月25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李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使吴某轻微伤,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李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