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相聚,借酒助兴本是件高兴的事儿,可是酒后与朋友一起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高兴的事儿也成了悲剧。2010年11月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9月11日晚,刘某某、张某某与村民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本村村民杜某某的饭店内喝酒吃饭,郑某某与其村村民郑某某、郑某某等人也在该饭店喝酒吃饭。双方所骑摩托车均在该饭店院内停放。饭后,当郑某某与一起吃饭的郑某某、董某某等人推摩托车走时,张某某以郑某某错推了摩托车为由,拦住不让走,并谩骂。当郑某某劝阻时,张某某、刘某某等人便对被害人郑某某进行殴打,致郑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郑某某的伤情属轻伤。案发后,刘某某、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郑某某医疗等费用12000元,取得了郑某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二被告人共同寻衅滋事,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