绞尽脑汁,机关算尽,使用浑身解数,目的只有一个,诈骗别人钱财。2010年11月1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诈骗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1999年1月15日,家住尉氏县的黄某某来到扶沟县目的不是做客,而是伙同许某某(已判刑)预谋对徐某某实施诈骗,后在明知辉县峪河棉花厂四级棉花价格为1.1万元/吨的情况下,却承诺以1.14万元/吨的价格为徐某某销售棉花。同年1月17日,徐某某送去一车棉花,黄某某、许某某以10.3万元的价格卖掉后,为了取得徐某某的信任,让其继续供货,黄某某、许某某将销售的10万元货款交给了徐某某,又给徐某某写下了1.15万元的欠条。同年1月18日,黄某某、许某某在明知辉县城关棉花厂(棉麻公司棉织厂)四级棉花价格为1.02万元/吨的情况下,仍承诺以1.14万元/吨的价格为徐某某销售棉花。同年1月19日,徐某某送去三车棉花后,由许某某、李某某带领徐某某等人去旅馆休息,黄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将该三车棉花以1.02万元/吨的价格售出,价值31.84481万元。黄某某从棉花厂取出现金16.8448万元,在付给李某某现金1万元后,黄某某和许某某乘坐出租车逃往开封市,后逃到陕西省咸阳市等地。黄某某分得赃款7.5万元。徐某某后在辉县城关棉花厂将下余棉花款15万元追回。2010年6月25日,黄某某被开封市公安局官坊派出所抓获。2010年7月份,黄某某及其家属将所得赃款7.5万元退还被害人徐某某。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欺骗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一定作用,均系主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归案后已将所得全部赃款退还被害人,并已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