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贪图便宜,报着侥幸心理购买赃车,不料,东窗事发,赔了车子又折钱。2010年11月1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被告人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2006年六、七月份的一天,高某某在本村南头,以800元的价格购买秦某某(另案处理)盗窃的黑色天马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310元。另查明,2006年10月8日扶沟县公安局对高某某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且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