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磕磕绊绊在所难免,但经常性吵架,你伤害我,我伤害你,势必影响夫妻感情。2010年11月1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王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刘某某同意;婚生子刘甲随被告刘某某共同生活,原告承担子女抚育费每月240元,并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原告于领取调解书时支付被告所欠被告母亲及妹妹的欠款2800元。
夫妻双方均系扶沟县某某局职工,二人于1999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但自2000年8月23日婚生子刘甲出生后,二人经常生气、打架,2008年7月4日,二人又发生撕打,后分居至今。王某某婚前财产有:29寸LG彩电一台、挂衣柜两个、组合柜两个、电视柜一个、梳妆台一个、VCD一台,以上财产均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买。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共同债务有欠刘某某母亲及妹妹的欠款2800元。
本案经法官耐心细致,动之情,晓之理,最终使这桩婚姻好结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