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框架不断拉大,政府也在不断征收集体的土地,随之而来的土地补偿款纠纷不断增多。2010年11月1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补偿款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扶沟县城郊乡某某行政村支付原告李某某2050元土地补偿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05年扶沟县政府搞城市开发建设,征用扶沟县城郊乡某某行政村的土地。土地补偿款依被告村委所制订的分配政策为土地承包户每人8200元。李某某的母亲甲作为土地承包户也分得土地补偿款8200元,现这笔钱在村委会处存放。另查明,甲已去世,甲生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乙、丙、丁、李某某。
扶沟法院认为,甲作为土地承包户,由被告按照其制定的分配原则所分得的8200元土地补偿款应归甲所有。因甲已去世,该土地补偿款应作为遗产由其子女继承,因该款项至今在被告处,被告负有将原告所应继承的2050元给付原告的责任。原告主张分得全部补偿款,无法律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