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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指使同为帮凶 助纣为孽各领刑

  发布时间:2010-11-11 18:43:54


    几个年轻人受人指使,为朋友出气两肋插刀,英勇义气,助纣为虐,触犯刑律,各领刑罚。2010年11月1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0年4月2日夜间,甲受他人指使给乙打电话找人揍人,乙就给丙打电话、丙又通知了丁、庚、戊、己四人。丙、庚去时还带着钢管。七人在扶沟县城十字街附近等候。4月3日零时许,辛乘出租车在扶沟县城十字街下车,经指认后,甲、乙、丙、丁、庚、戊、己一拥而上,丙、庚用钢管打、其他人用砖块砸或用脚跺,对辛进行殴打。辛经鉴定,其头部三个创口累积长度11.5CM,符合钝性外力形成,属轻伤。另查明,乙、丙、丁、庚、戊、己已赔偿被害人辛经济损失4万元,辛对上述六被告人表示原谅。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甲、乙、丙、丁、庚、戊、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七被告人共同故意作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乙、丙、丁、庚、戊、己能够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悔罪态度较好。被害人辛又表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乙、丙、丁、戊、己、庚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被侵犯,结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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