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忠诚和感情将成为他们维系婚姻的重要良方,一旦良方用尽,将变得枯燥无味,婚姻将走到尽头。2010年11月1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吴某某提出离婚,陈某某同意;双方共同财产:位于扶沟县城关镇交通路中段二层门面楼(上、下各五间)归子女陈甲、陈乙所有。
原、被告于1985年元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夫妻感情前期尚可。1987年8月13日,原、被告生育长子陈甲,1991年12月25日,原、被告生育长女陈乙。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扶沟县城关镇交通路中段二层门面楼一幢(上、下层各五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上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