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磕磕绊绊常有事,但总是动辄吵架生气就要伤感情。2010年11月11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共有财产存款20000元及集资款10000元归被告所有;共有债权5500元归原告所有,被告于2010年9月8日将该债权凭证(梁某某书写的欠条)交付于原告。原、被告女儿梁甲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42250元,扣除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共同财产12250元后,下余30000元原告于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被告15000元,于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被告15000元。
双方于2002年8月份开始同居生活,于2004年5月30日生育一女梁甲。同居后共有财产有:存款20000元及交被告所在单位住房集资款10000元,共有债权有:借给原告叔叔梁某某5500元。
经人民法院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双方自愿达成如上协议。自此,一起同居关系案被人民法院成功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