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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便宜购买赃车 缴罚金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10-11-08 17:19:41


    明知犯法心存侥幸,法网恢恢罪责难逃。近日,扶沟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被告人高某罚金3000元。

    2006年6、7月份的一天,高某在本村南头,以800元的价格购买秦某盗窃的黑色天马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310元。

    法院认为,高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高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主观恶性不大,且赃物已退还给被害人,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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