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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盗窃三头牛 换来拘役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0-11-08 17:18:38


    转移被拒牛抛弃,赃物追回还失主,知错悔罪判从轻。近日,扶沟法院审结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判处李某拘役4个月罚金1000元。

   1998年1月1日夜,李某伙同屈某、薄某等人到扶沟县包屯镇小岗村姚某、李某家盗窃两大一小三头耕牛,价值2000元。后在利用魏某驾驶的厢式货车转移所盗耕牛时,因魏某拒绝拉牛,三人将牛抛弃。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三头牛找到并退还给了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未给失主造成实际损失,可从轻处罚。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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