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老百姓本应安分守己、奉公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然而,却与他人串通一气,作奸犯科,触犯刑律。2010年11月5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2009年10月18日夜,张某某伙同甲、乙、丙(三人另案处理)步行到西华县西华营镇某某村,盗窃刘某某家价值4400元的红色“中州170”型四轮拖拉机及拖斗一辆。后由乙以3000元的价格卖掉,张某某分得赃款600元。案发后,被盗的四轮拖拉机及拖斗已追回退还被害人。2010年5月22日,张某某向扶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盗窃他人财物,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一定作用。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且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故其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