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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关系和谐处 方便生活利生产

  发布时间:2010-11-05 09:35:46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件,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振芳家与刘方宇村委办公室东西相邻,前面是东西大街,被告刘振芳家在西边。1997年之前刘振芳在其堂屋与刘方宇村委堂屋之间垒一院墙并搭建简易棚一个,在其临街房与村委办公室西屋后山墙之间垒一院墙。

    2005年3月7日原告刘新东与其所在的刘方宇村委签定了出租拍卖合同一份,刘方宇村委以2万元的价格把村委西院堂屋六间,西屋三间卖给了原告刘新东。西屋西有2.5尺滴水。

    被告刘振芳在其临街房内开一百货商店,后来原告在其购买的西屋内也开一商店,2008年双方因为做生意发生了矛盾。经村委及政府多次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作为东西邻居,应当相互理解,和谐相处,应当按照团结互助,方便生活的原则妥善地处理相邻关系。原告所租用的村委西屋后的2.5尺宽的土地,是村委以前建房时按照民间建房的习惯留下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房屋雨水直接注泻于被告的宅基地上。被告在其宅基南、北两边所建的东西院墙及棚子,是基于方便生活,安全起见所建,被告建院墙、棚子的行为属相邻关系中对相邻土地的合理利用,未侵占原告的土地使用权。故原告诉称被告侵犯了他的土地使用权,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今后在改变现状时,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原告上诉后,中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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