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轿车司机发生事故负全责,连带惹得车主与保险公司赔偿。近日,扶沟法院审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再审一案,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崔某97000元,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赔偿原告崔某167203.64元。
再审查明,2008年10月16日,陈某受张某的委派驾驶车主为张某的轿车回扶沟县办事,当行至S218公路61KM+150M处,将同方向骑自行车的崔某撞倒,造成崔某受伤。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无事故责任。张某于事故发生后已向崔某支付赔偿款97000元。2008年6月9日,张某在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处为肇事轿车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崔某因此事故造成损失共计264203.64元。
再审认为,陈某驾车将崔某撞伤是其受车主张某的委派去办事途中发生的,故对崔某身体所受到的伤害,应由委派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保险。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崔某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不足赔偿部分,由张某予以赔偿。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