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帮忙实为盗窃,两面三刀触刑律,被判徒刑又罚金,最该如此,罪有应得。2010年11月4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2010年6月7日上午,梁某某、胡某某借为张某某家拉土之机,共谋盗窃现金。 后由胡某某放风、梁某某用钢筋棍将张某某养鸡场财务室抽屉撬开,将现金10500元盗走。案发后,已退还失主9400元。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二被告人共同故意作案,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当庭供述盗窃现金9400元,与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相矛盾,更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矛盾。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盗窃数额9400元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梁某某不能如实供述其盗窃数额,不应认定自首。被告人胡某某为他人盗窃望风看人,亦不应认定从犯。其辩护人辩称“属自首”、“系从犯”的辩护观点亦不予采纳。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