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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债同分担 夫亡妻子来偿还

  发布时间:2010-11-04 15:42:27


    一日夫妻百日恩,丈夫去世后,其遗产由妻子及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但其在世期间的共同债务仍应由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承担。2010年11月4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货款4975元。

    刘某某系经营农资批发的个体户,王某某夫妇在白潭镇白潭街经营农资零售门市部期间,于2008年4月至8月赊购其农药共计款5990元,后经偿还,王某某丈夫张某某于2008年9月11日给刘某某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共欠4600元(肆仟陆佰元),张某某,2008、9、11号”。2008年6月7日,又赊欠刘某某玉米款375元,张某某出具有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玉米种15袋,即375元,白潭,张某某,2008、6、7号”。后经追要,王某某对欠款一直未还。2009年2月份,王某某丈夫张某某因车祸死亡。张某某的遗产由王某某继承。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夫妻共同经营农资期间,欠原告刘某某农药及种子款共计4975元,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且张某某去世后,其遗产由被告王某某继承,夫妻共同债务亦应由被告王某某承担。故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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