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朱某与岳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和3000元。
被告人朱某曾因收留、介绍卖淫、盗窃等犯罪于2003年10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2007年2月10日刑满释放。自2009年夏季,被告人朱某从安徽省临泉县一个姓“杨”的男子手中陆续购买毒品,没给万某、万某某、万某、何某等多名吸毒人员。2009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朱某再次购买毒品5-6克。次日,被告人朱某调配分装后,让被告人岳某帮助将一包毒品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万某和王某。后公安干警抓获朱某岳某,从朱某身上及租住的房屋内查处毒品29小包,重量为5-6克,经鉴定含海洛因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买、卖毒品;被告人岳某明知是毒品仍帮助被告人朱某非法销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贩卖毒品罪。二被告共同贩卖毒品,系共同犯罪,其中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岳某其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在上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