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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当致人亡 积极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0-11-04 08:53:59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购买机动车辆的人越来越多,然而,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越来越高,事故发生后,勇于担责,积极赔偿,不仅是慰藉受害人的需要,也是法定量刑的关键环节。2010年11月3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0年3月25日14时许,22岁的刘某驾驶豫PSxxxx号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包屯镇包屯二中附近(S218公路60㏎+220M)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措施不力将同方向骑自行车的陈某某撞至公路旁东边的路沟内致其死亡,交通肇事后刘某逃逸,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7月12日刘某被扶沟县公安局包屯派出所抓获。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经调解,刘某在原赔偿120000元的情况下又赔偿受害方40000元。受害人家属对此赔偿满意,不再要求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被告人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对受害方已民事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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