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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收回扣当开支 构成受贿被公诉

  发布时间:2010-11-03 15:12:18


    作为乡镇中心学校,主要职责是管理辖区内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辖区内教育教学质量。然而,某乡中心学校利用教学管理职能,以经手费等名义收取教辅、作业本、学籍照相、幼教课本等各项回扣用于中心学校日常开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而且为法律所不许。2010年11月3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单位受贿罪,一审判决扶沟县某某乡中心学校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张某于2004年2月至今任扶沟县某某乡中心学校校长。在此期间,该单位在履行对全乡各中小学的教学管理职能中,以经手费等名义收取教辅、作业本、学籍照相、幼教课本等各项回扣共计125109.5元,用于中心学校日常开支。

    扶沟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扶沟县某某乡中心学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张某身为某某乡中心学校校长,是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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