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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讲诚信 铁证如山责令还

  发布时间:2009-07-10 11:49:04


    2009年7月9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欠款纠纷案,判决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何某某轮胎款3900元。

    经审理查明,何某某经营一轮胎修理部,杨某某在该修理部购买轮胎,欠款3900元。2007年3月27日被告杨某某给原告打一欠条,内容为:“今欠轮胎钱3900元。”杨某某在欠条上签了名字和时间。经催要,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一张,欠条上显示被告杨某某欠原告轮胎款3900元,对该欠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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