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除了应尽夫妻义务之外,更要对家庭、对孩子承担起责任和义务。2010年11月3日扶沟法院审结的这起离婚案件,夫妻的一方却因家庭琐事生气后离家出走,2007年9月至今毫无音信。
原告小芳与被告小刘于1999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07年9月因家庭琐事夫妻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小刘生气一走了之。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小刘2007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不履行夫妻和家庭义务。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