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挪用公款人特定 支书也能犯此刑

  发布时间:2010-11-02 17:24:11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判处被告人何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前主动归还挪用的公款,酌情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担任扶沟县马家场村支书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06年3月把本村三组征地款20000元诺给田某某做生意实用,2006年11月5日归还。

    本院认为,挪用公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何某身为马家场村支书,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何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前已经归还挪用的公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韭园法庭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