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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罪犯在逃逸 提供帮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11-02 17:22:53


    近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窝藏罪案,被告人贺A、韩某、贺B、贺C以窝藏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到一年有期徒刑缓期5到2年不等刑期。

    2009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扶沟县崔桥镇薄庄村村民邱某某被人伤害致死。经扶沟县公安局侦查,扶沟县崔桥镇曹岗村村民李某、黄某、贺寨村村民贺某及贺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贺某、贺某某于当天案发凌晨5时驾驶摩托车逃往中牟县黄庄镇冉家村其朋友被告人贺A家中,9时得知邱某某死亡的消息后,二人又离开被告人贺A家于当天中午1时逃往郑州,在郑州贺某某被警方抓获,贺某于当天晚上9时逃往被告人贺C上的河南新闻学院,第二天上午9时离开。9月17日上午贺某到扶沟县公安局自首。贺某、贺某某逃往被告人贺A家中时向被告人贺A讲述了和邱某某打架、贺某某用刀捅了被害人邱某某的事情,被告人贺A在明知贺某、贺某某犯罪的情况下为二人提供更换的衣服和汇钱用的银行信用卡。被告人贺B在接受和某所授意探寻得知邱某某死亡的情况下,仍把贺A给的信用卡账号用手机发给贺某妻子即本案被告韩某,让韩某汇钱。被告人韩某在确定邱某某死亡、公安机关寻找贺某的情况下利用手机信息给贺某通风报信,并网贺A给的信用卡上给贺某汇现金1000元,以提供资金帮助其外逃。被告人贺C在贺某找到他并告诉他与邱某某打架、邱某某已死亡、贺某某已被抓的情况下人为其提供处所,予以藏匿。2009年10月16日被告人贺A、贺B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09年11月30日被告人贺C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A、贺B、贺C、韩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窝藏罪。被告人贺A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贺A、韩某。贺B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贺A、贺B、贺C、韩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邹鹏举    

文章出处:扶沟县人民法院韭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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